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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供给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打印]添加时间:2020-11-2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99
  (一)有效供给不足
 
  (1)从供给总量上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现代物流和市场营销等生产性服务业仍主要存在于工业企业内部,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低,与制造业和农业联动发展不足,对人才和资金等要素的聚集能力不强。特别是研发服务能力不足,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到1%,而主要发达国家这一指标一般在2.5%以上。同时,家政、养老、体育和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也存在总量供给不足问题。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有40%的城镇家庭约1亿户有家政服务需求,而目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仅为2000多万人,供给缺口巨大。
 
  (2)从供给质量看,一方面,健康、养老和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层次偏低,部分服务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如健康服务方面,我国每千人口医师数、护士数分别为2.1名和2.2名,远低于OECD国家平均3.3名和8.7名的水平,健康体检、康复护理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供给短缺,挂号难、住院难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旅游、零售、餐饮和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服务质量不高,存在服务不规范、缺乏信誉等问题,抑制了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居民服务消费能力释放。
 
  (二)非市场化问题
 
  非市场化是制约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餐饮、零售等部分服务业外,我国许多服务业领域还存在制约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使得服务业缺乏足够的发展动力和
 
  活力,效率低下。
 
  (1)行业垄断。许多服务业领域进入壁垒高,存在进入管制(如投资审批、行政许可)和价格管制。如银行、保险等行业,牌照资质的事前审批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
 
  业的积极性较低。在对外资市场准入方面,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受到持股比例限制、开设分行的限制和数据要求、业务种类限制、许可程序与要求以及资本和流动性限制等业务和地域限制。
 
  (2)服务内部化。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存在服务业由内部化向外部化转化的规律。由于我国多数工业企业仍没有改变“小而全、大而全”的发展模式,生产性服务内部化问题比较严重。如服装生产企业大多自带款式设计、面料研发和渠道销售等功能,抑制了生产性服务业需求的释放。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推动工业企业主副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非核心的服务环节外包,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但由于企业间长期合作意识差,上下游供应链缺乏有效对接,服务业外部化进程还比较缓慢。以第三方物流为例,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占物流市场比例不足25%,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
 
  (3)服务事业化。目前服务产业化发展存在体制制约,一方面,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产业化程度较低的现状没能得到彻底改变。另一方面,许多原来属于公共事业的服务,如文化、医疗、体育和养老等产业和事业界定不清,民营资本进入仍面临诸多限制,导致高质量、多样化和便利化的服务供给短缺。以养老服务业为例,由于养老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和“市场化产业”边界不清,政府没有明确“兜底”保障的服务对象及相应标准,致使各地较多关注养老服务“福利化”“公益性”,相对忽视“产业化”发展,重视机构养老、轻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造成目前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大众化养老服务和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
 
  (三)供给制度不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制度供给不完善,服务行业相关立法建设滞后,尤其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等方面缺乏有力的规范,制约了服务业发展
 
  水平的提升。
 
  (1)在法律法规方面,现行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对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缺乏规
 
  划和规范。许多电商企业主要以采取低价竞争为核心手段,刷单现象严重,亟待立法规范。
 
  (2)在行业标准方面,与商品标准相比,我国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滞后,新兴服务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标准短缺。现行部分标准内容简单、未及时进行修订,已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同时,现行服务业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宣传推广力度不足,企业应用标准化的水平较低,对企业约束性不够,标准推行力度受到较大影响。
 
  (3)在市场秩序方面,一方面,由于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行业普遍缺乏诚信,乱收费、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轻诺寡信和霸王条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妨碍了服务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跨区域、跨部门合作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存在“短板”,制约了服务业质量的提升。
 
  (四)人才供给缺乏
 
  目前,不仅一些新兴服务业缺乏相应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是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而且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快递、餐饮、家政和养老等服务行业也面临招工难问题。如在养老服务行业,全国取得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仅有2万多人,大多数养老护理员缺乏专业的医疗护理知识,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不科学。
 
  (五)消费性服务业供给质量相对较低由于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国消费性服务业供给质量整体相对较低,部分行业或领域的消费者满意度不高。据调查,2004—2016年,服务业万人投诉量从1.13件上升至2.00件。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服务类投诉达到38.2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52.67%,占比相对于2016年上升16.72个百分点。其中,销售服务、生活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居于服务类投诉量前列。
 
  (六)亟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当前我国消费性服务业存在部分行业有效供给不足、供给质量相对较低、结构性不平衡、保障相对不足、对外开放程度较低且国际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应重点通过“增供给、提质量、促改革、扩开放、优环境”,推进消费性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消费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加快发展消费性服务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升级和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服务业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有利于培育和壮大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扩大国际
 
  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部分行业准入限制较多
 
  当前,教育、医疗、育幼、养老、文化行业的准入限制相对较多,特别是对外资的进入限制更多也更为严格。行业的行政垄断和地域保护也比较突出,涉及的前置审批、核准、认证项目较多,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消费性服务业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制度也较为繁琐。此外,与消费性服务业相关的行政审批时间过长、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
 
  方式信息化程度较低,与实践中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快速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行业监管理念及体制机制滞后部分行业的监管归属不明晰,政府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且监管协调困难。例如,便利店快餐和配餐食品经营领域,工商、食药监、环保等部门监管权责不清且不同地区监管标准和执行尺度不统一;民宿客栈、农家乐等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消防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归属不明确。行业监管方面重审批、轻监管,过分强调事前审批和“以审代管”,部门监管有效协调不足,“救火式”监管方式依然较为普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消费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配套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同时,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法律缺失情况较为突出。例如,在规范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消除互联网领域市场垄断等方面,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和跨区域执法依据;在网约车、短租民宿等共享经济领域,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适用条款。
 
  (四)配套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消费性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制设计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以产值、税收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缺少对小微企业特别是轻资产服务企业的有效引导和扶持。同时,配套制度落实不到位制约了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例如,旅游业及相关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有赖于带薪休假、弹性作息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又如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的发展,需要学校和文化部门所管理的公共场馆和场地对社会的开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