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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360余名老人遭遇保健品诈骗 受害金额132万余元
 [打印]添加时间:2021-01-0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67
     日前,赤水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该案被告人田某甲等人,以销售保健品发补贴等方式,诈骗360余名老人共计13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田某甲等人10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去年5月,赤水警方侦破了一起诈骗案。该案的嫌疑人田某甲、安某(女)、董某(女)、娄某(女)均为山东省人。上述嫌疑人以销售保健品的方式,诈骗多名老人。5月22日,田某甲等人被赤水警方刑事拘留。去年12月17日,赤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田某甲雇请安某、董某等人,假冒北京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老年被害人打电话,以销售保健品发放惠民补贴卡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建档费等方式实施诈骗。在被害人同意购买后,田某甲将保健品等通过快递公司寄给被害人,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转入田某甲绑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此方式,田某甲等人诈骗谭某等360余名被害人,共计132万余元,其中转入娄某账户29万元,转入田某乙账户103万元。法院查明,在犯罪过程中,田某甲获利80万余元,安某获利15万余元,董某获利3万余元,田某乙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退还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甲伙同安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诈骗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60余人共计13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田某乙明知田某甲等人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其转入赃款103万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田某甲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安某、董某、娄某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5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以及退赃和缴纳罚金情况,法院判决田某甲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田某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赃返还被害人及没收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