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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料”的保健品,你敢吃吗?
 [打印]添加时间:2021-01-1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82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越来越强。有需求当然就会有产品,各类保健品应运而生。刷屏式的广告宣传,言之凿凿的效果保证,看得消费者们心动不已。但有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在保健品中添加有害成分,蒙骗消费者,昧着良心挣钱,比如性保健品中违禁添加西地那非。近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案件。什么是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原作为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却被发现对治疗性功能障碍有疗效。但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长期服用会诱发心血管疾病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添加在食品中即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那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可不能出售给消费者呀!
    可偏偏有人明知故犯。快给我讲讲。
    自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杨某、肖某三人通过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销售总额分别为300994元、85436.8元、450元。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含有的西地那非成分甚至高达4.85*105mg/kg。销售额这么大,西地那非的含量也很高,社会危害肯定不小。
    是的,检察机关已找有关专家论证过了。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面部潮红、胃部不适、视力异常,如视觉色彩改变和视力模糊、鼻塞或流鼻涕、背痛、肌肉痛、恶心、头晕、皮疹;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么严重!那他们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徐某等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他们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为国家不允许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此,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刑事责任,他们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嗯,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既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又可以提高违法成本,达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