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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丨这保健品有毒,千万别买!
 [打印]添加时间:2021-03-0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25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东为牟取高额利润,明知他人无任何资质,仍通过网络非正规渠道大量购进掺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在微信、支付宝上批发零售,并用快递将上述产品销往山东泰宁、福建漳州、江西贵溪等多个地区,销售金额累计达40余万元。2019年6月4日,程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程某东处查获性保健品55种,共计10.5万余粒。
    诉讼经过
    2020年2月28日,鹰潭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程某东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7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程某东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程某东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主动履职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大多无法追溯到已销售的产品,犯罪嫌疑人常以“销售产品系正规产品,与扣押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的产品不同”为由辩解,而一旦证据收集不到位,便只能以实际扣押的未销售产品金额量刑,无法起到从严打击、有力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快递信息以及下游买家证言等证据,证实了已销售的保健品与扣押的保健品使用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生产,或从同一渠道购进,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程某东销售金额累计40余万元,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法院判决采纳该认定数额,程某东未上诉。
    持续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食品领域犯罪本案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呈现的重要特点是链条式犯罪,即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之间相互联结,形成一个犯罪链条,可能出现一个上线对多个下线或者一个下线对多个上线等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下游犯罪吴某能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案过程中,根据微信信息、快递单信息及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发现从吴某能处查获的大量保健品系从微信昵称“A由其爱”处所进购,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锁定并抓获程某东。程某东归案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踪指导案件办理,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下游犯罪和上游犯罪情况。目前,公安机关查获下游犯罪事实两起,并在积极侦查上线情况,实现了“破一案带一串,抓获一个嫌疑人破一个团伙”的效果。
    不断加强协作配合,坚定落实“最严要求”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机关坚决扛起食品安全重大政治责任,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犯罪网络化、智能化、链条化问题,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辖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双方定期总结交流工作,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