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于当日对该保健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求助人所说的产品。该保健品店负责人表示赵先生购买的那款产品已经售罄。新桥分会工作人员向该保健品店负责人指出,商家不得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保健品店退一赔二。消费者赵先生对此次的调解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该保健品店在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