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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天山区检察:保健品非法添加“猛药”,店主被起诉
 [打印]添加时间:2022-04-0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50
   名为壮阳保健食品,却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近日,乌鲁木齐市某成人用品店主姚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至2021年12月期间,姚某在明知“九头鸟”“黄金玛卡”等壮阳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处方药西地那非的情况下,仍进货销售。2021年12月2日,经举报,公安机关在姚某店里查获扣押45个品种的壮阳类保健食品。经鉴定,其中40个品种的壮阳类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据姚某交代,他知道以上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有固定的进货渠道,每月销售额2000余元,且顾客大多为回头客。
 
  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然予以销售牟利,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因姚某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对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该院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
 
  检察官提示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还可以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该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若与硝酸甘油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即便是获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改善男性性功能”宣传亦属虚假宣传。保健食品中“抗疲劳”和“缓解体力疲劳”,特指缓解因体力负荷引起的身体疲劳,与壮阳和性保健功能无关。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