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课导致的疫情传播
一名曾经与病毒确诊患者同坐一辆列车的乘客,在1月5日从哈尔滨站下车,此后跑遍了半个吉林:长春、公主岭、通化、松原等地。他曾经到过两地的生活馆进行“授课培训”。
10天之后,这名乘客成为了官方通报中的超级传播者,他导致了共81人感染,这些大部分都是老年人,年龄最大的超过80岁。这名乘客很有可能通过授课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只要有人来听课,就会送鸡蛋。
这名乘客应该不知道自己感染或者可能感染,因此并不会涉及疫情相关的犯罪,如果知道的话,可能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过,他所做的是推销保健品工作,这就有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推销保健品相关的犯罪
向客户推销保健品一定要注意,很多人就因为不懂而构成犯罪,保健品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死刑。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与国家标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就属于假药,还有几种会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形,例如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检验就销售的等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死刑。
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罚处罚。
四、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在推销保健品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例如安排员工假冒医生、伪造检测报告、夸大宣传功效,使被害人相信保健品的功效从而高价购买的。
被判刑的保健品经营者
笔者找几个因销售保健品而被判刑的案例给大家看下,这些案例都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找到。
案例1:(2016)浙01刑终389号,李某、周某等人在杭州经营保健店,使用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无正规来源的壮阳保健品,李某等人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李某被判1年9个月有期徒刑,其他人被判10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
案例2:(2019)吉0402刑初151号,被告边某在吉林省内,通过微信批发、零售等方式向各地保健品商店出售有毒有害的男性保健品,最终边某被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金47万元。
案例3:(2015)龙刑初字第145号,被告康某在没有取得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同时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5万元。
案例4:(2019)苏04刑终26号,南京东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鼎公司)诈骗系列案,该系列案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判决书(裁定书),东鼎公司的很多员工都被判刑。他们的套路是免费旅游为名组织老年人上课,使用虚假体检、虚假报告,由讲师进行授课,夸大保健品效果,骗取老年人购买保健品。
写在最后
吉林的这名超级传播者,他并不会触犯疫情相关的犯罪,但是,他很有可能涉嫌保健品的相关犯罪,笔者估计,后面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介入调查,他究竟上的是什么课?推销的是什么保健品?是否有老年人上当?最后,心疼一下这几十名老人,很多重症患者都是老年人,希望他们都能平安无事。